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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 宝鸡消费者应该咋维权?

2021-03-17 10:19  宝鸡日报

网络配图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燃气灶具质量不过关爆炸伤人、商家强制顾客消费……日常生活中,市民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消费纠纷,让人心生不快。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本期将这些案例集中予以展示,并邀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对此予以点评分析,给广大消费者以维权启示。

案例一:

【关键词】欺诈消费者

固定套餐玩“变脸”

“减免”摇身变“贷款”

2020年5月21日,白师傅在眉县县城一专卖店买了一部手机,购买时商家称店里在搞活动,如果每月使用固定套餐,就可减免1000元,白师傅欣然答应。几个月后,他去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时,发现自己名下有1000元贷款,因逾期未还导致征信不良,这时白师傅才恍然大悟,原来商家说减免1000元,其实是用自己的手机做了分期贷款。经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商家帮白师傅还完了剩余的贷款。

【消保人员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商家对消费者隐瞒服务或业务的重要内容,误导、蒙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询问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了解清楚服务的详细内容,切勿冲动消费。

案例二:

【关键词】侵犯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燃气灶爆炸伤人

商家赔偿3万元

2020年4月,家住宝鸡高新区马营镇的李师傅在刘某的摊位上买了一台燃气灶和抽油烟机。次日烧水时,因燃气灶漏气突然爆炸,造成李师傅大面积烧伤,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后续康复还需大量费用。经消保人员耐心调解,经销商、批发商和生产厂家3家共计赔偿李师傅3万元,用于后期治疗。

【消保人员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李师傅因购买的燃气灶发生爆炸,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他依法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索要赔偿。近年来,因燃气灶漏气引发爆炸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购买燃气灶具时应选择大品牌,详细查看产品外包装和标识是否齐全,查看包装上有无标明厂名、厂址、型号等,有无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规范使用。此外,家用燃气灶(液化气燃气灶)使用年限为8年,切勿延期使用,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案例三:【关键词】强制消费

强制消费2800元

“免费美容”不可信

如果你在大街上遇到有人发放免费体验券或邀请你进店免费美容时,千万不要上当受骗,这是许多商家惯用的套路,将顾客吸引进店后强制消费。2020年6月,家住渭滨区的菊女士,被骗进清姜路一美容院后,服务员擅自给她使用了3盒按摩液,事后要求其支付8400元,经讨价还价,菊女士最终支付了2800元才得以脱身。

【消保人员分析】

近年来,有关免费体验美容被商家强制消费的案例屡见网络和报端。许多不法商家抓住女性爱美的心理,设置各种圈套和陷阱,上当受骗的人不在少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若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有需要,务必事先了解清楚商家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四:【关键词】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不讲诚信

受到处罚得不偿失

陈仓区某药业有限公司制药厂在未取得国家专利权的情况下,在网站上虚假、夸大宣传企业具有全国独家产品,国家专利保护品种。2020年5月,该企业被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执法人员不但要求企业删除涉及专利的相关内容,还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保人员分析】

本案中,该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广告法》。消保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在宣传企业产品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切勿虚假、夸大宣传蒙骗消费者。

案例五:【关键词】销售过期食品

销售过期食品

商家被罚1万元

2020年2月,消费者姚女士向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她在县城一超市购买了1袋价值7.8元的脆枣,回家后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日,根据包装上的保质期推算已过期。执法人员核查姚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他们不仅将该超市剩余的过期产品予以扣押,要求商家赔偿姚女士500元,还根据相关法律处以商家1万元的罚款。

【消保人员分析】

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从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商家的处罚力度就能看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要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案例六:

【关键词】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商家被罚9500元

金台区一火锅店老板赫某与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蒋某协商,在他生产的火锅底料标签上,有偿使用蒋某公司的厂名、厂址,但因赫某将火锅底料私下销售,违反了双方约定。执法人员查获贴有不干胶标签的10桶火锅底料,在该火锅店吧台上发现8张不干胶火锅底料标签,标签上显示产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制造商正是蒋某的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没收了问题火锅底料,并对赫某作出9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保人员分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本案中,赫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属于一种质量欺诈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原则。

案例七:

【关键词】产品质量不过关

旅居挂车出故障

商家拒绝退订金

2020年7月,家住西安市的于师傅和我市某旅居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购买旅居挂车的合同,并预交订金3万元。在新车尚未生产的情况下,该公司将自用同型号的旅居挂车免费提供给于师傅,自驾到东北旅游。途中,因拖车杠断裂造成于师傅的私家车和旅居挂车不同程度损坏,仅维修就花了9400元。经过渭滨区石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商家不但解除了购车合同,退还于师傅3万元订金,还负担其车辆维修费5000元。

【消保人员分析】

本案中,商家拒绝退还于师傅订金、拒绝承担维修费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背道而驰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居挂车越来越被大众熟知、接受,为避免纠纷,市民在购买旅居挂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在工信部有备案的车辆生产企业购买,购买时要注意查看有无车辆合格证,尽量选择大品牌、配置高、性能好的车辆,车辆上牌照前要去检测厂检测。此外,一定要和商家签订合同并保留好消费凭证,以便日后维权所需。(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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