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饲养的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2021-03-18 16:09  汉中日报

近日,南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因原告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谭某长期贩卖牛羊,2017年冬天,田某从谭某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山羊。2018年12月,原告蒋某去承包的责任田里干活时,被田某栓养在空闲地里的山羊剜倒在地受伤。事发后,蒋某被田某等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0719.88元。2019年4月,田某夫妇因意外溺水死亡。因双方商议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9691.88元。

南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本案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均是田某,由于田某在饲养和管理动物过程中疏于管理,致使饲养的山羊将原告致伤,依法应由田某承担侵权责任,但田某已故,可以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已被驳回,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经一种普遍现象,但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自今年1月1日生效执行的《民法典》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官建议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当地关于饲宠物养规定,要定期给动物进行防疫处理,防止饲养动物给人类传染疾病,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将所饲养动物带入公共场所,不得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尤其不得在居民区等饲养烈性、大型动物,携带动物出户时还须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黄波 马宁 许永强)

点击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