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姜兴民)近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我市按照文件精神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特殊药品范围从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此次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调整是在3月1日起执行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基础上,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的,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支付管理实际。我市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增加了31种纳入医保报销,将安立生坦、吡非尼酮、帕利哌酮等纳入铜川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将硫培非格司亭、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人凝血因子Ⅷ等调出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经此次调整后,我市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共计126种。参保人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须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20%,剩余80%纳入统筹基金,城镇职工再按85%的比例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再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
我市继续对特殊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和“双通道”供药模式,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在用药备案周期内需要变更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直接向拟变更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特殊药品的使用,无需重新认定。对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要申请使用2种及以上特殊药品的,经两名或以上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审核通过后,按特殊药品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