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向亲戚朋友购买9套银行卡并转售,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
被告人任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常务”,得知贩卖银行卡可以获利,便开始以每张200元至1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银行卡共计9张,任某将其中6张银行卡销售给“常务”,并按照“常务”指定的地址,两次通过快递邮寄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从中牟利7800元。剩余的3张银行卡留在家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本案中,任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任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购买、持有并出售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赵丽侠 丁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