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县法院在该县草坝村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庭审现场,工作人员同时对群众进行了防范电信诈骗及禁毒知识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郭某为了赚取佣金,联系网友王某,在王某的“指导”“帮助”下,通过网络购买银行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并注册支付宝账号实施“洗钱”行为。王某向郭某推荐“客户”,郭某将办理好的支付宝二维码、银行卡号发送给“客户”,“客户”将钱转入其提供的账户内,替“客户”取款后再将现金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郭某获得佣金。期间,王某还将郭某拉入相应的灰色产业链QQ群组招揽“客户”,替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赚取佣金。2020年10月25日,被害人周某在QQ上被骗取资金144992元,同日,被告人郭某将被害人周某被骗取的18700元在ATM机取现,后通过无卡存款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10月26日,郭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将周某被骗取的4万元经ATM机取现,用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2021年1月8日,郭某退赔被害人62420元。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使用8张银行卡用于为网络犯罪转移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高额报酬,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支付结算金额417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郭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
法官寄语: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等,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行为。电信诈骗是目前社会频发的犯罪类型之一,并呈迅速发展的态势,我市辖区近年来被骗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实施犯罪,而后又通过“下线”转移资金,给群众及社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赵永恒 叶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