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调整邻里关系的恢复原状案件。李甲与李乙同宗,且系邻居关系。李乙为解决自家出行道路,占用李甲一部分自留地开挖了一条通往村主干道的道路。李甲起诉要求李乙停止侵害,恢复其自留地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费。一审经审理判决李乙因占用李甲部分自留地,向李甲赔偿2340元,驳回李甲要求恢复自留地原状的诉求。李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现场走访调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甲、李乙系邻居关系,居住在洋县东部山区的半山腰,自然条件较为艰苦。李乙家距离村道约24米远,道路为崎岖的小路,自行车尚且不能通行。后因其他原因,该崎岖小路无法通行,李乙虽未征得李甲同意,在李甲自留地里开挖了一条长约24米、平均宽度约3.45米的通村道路。李甲常年居住在县城的儿子家里,发现李乙占用自家自留地后便回家阻挡,双方发生矛盾,经镇村调解未果,李甲便以恢复原状为由诉至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李乙家所处位置出行确实不便,占用李甲部分自留地用作出行道路解决了自家出行问题,给自家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李甲常年居住县城儿子家,自家的自留地处于荒芜状态。经现场测量,李甲实际占用面积82.8平方米。然而,李乙在未征得李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李甲自留地实属不妥,侵犯了李甲对其自留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法院认为,李乙原道路已无正常通行,其为方便生产生活占用李甲自留地,李甲作为邻居,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即对李甲占用其部分自留地负有容忍的义务;同时,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李甲的自留地虽未耕种,但并不妨碍李甲对该自留地的合法占用的权益始终处于完整状态。李乙未经同意而利用李甲的自留地时,客观上侵犯了李甲的合法权益,故应向李甲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结合同时期农村土地补偿标准酌定。
法官说法:我国《物权法》中设立了相邻关系制度,该制度被新颁布的民法典吸收。相邻关系实质上是慎重权衡相邻各方的利益,从而对行使所有权进行限制或节制。其功能在于平衡相邻不动产各方的权利,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权利,而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权利人的容忍义务为主要内容,也要求相邻一方采取正当的行为行使权利,其此行为对改善自家生活生产条件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对此是支持的。而在行使权利前未友好协商,擅自开挖道路,违背诚信,违背邻里之间和睦、友爱的善良风俗,这又是法律禁止的。行使权利存在不妥之处,应给予赔偿。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