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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岐山:夜查酒驾不放松7个月查获404起

2021-08-19 18:30  宝鸡日报

夜查酒驾,宝鸡岐山交警一向是认真的!今年前7个月,岐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共查获404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还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两年时间三次酒后驾车,均被岐山交警抓获。

他一而再、再而三 三次酒驾被交警查获

今年6月21日晚上,46岁的李某开车到陈仓区阳平镇一饭店吃饭,喝了多瓶啤酒,当晚送朋友回家,他驾驶陕C5C**2号小型客车沿西宝中线,最终抵达岐山县蔡家坡镇工农路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当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他酒精含量达到了79mg/100ml。

岐山交管大队凤鸣中队办案民警细查得知,早在2020年3月11日21时,李某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该路段被交警查获,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0年8月24日23时,李某再次在蔡家坡镇因酒驾被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

原本应该吸取教训,但李某仍然屡教不改。今年6月21日是他第三次酒驾被警方查获,这次他面临的是罚款32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内两次酒驾

41岁的李某某,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今年2月22日,他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岐山县交管大队民警查处,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罚款2500元。

8月9日晚,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出发聚餐,晚上23时许,驾驶摩托车送朋友回家时,在岐山县岐伯路被执勤交警查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被岐山县交管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500元。

面对交警的查处,李某某觉得自己喝得少没啥事,想着这么晚了,交警不会在路边执勤,才抱着侥幸心理上路,没想到和交警碰了个正着。

据岐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教导员赵拉虎介绍,今年围绕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岐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疏堵结合,宣传、严管两手抓,取得阶段性成效。民警相继走进陕汽商用车、汉德车桥、海螺水泥、县客运公司、县出租车公司、县电力公司开展宣讲,用大量真实的事故案例,详细讲解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客车超员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醒大家严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与此同时,岐山交管大队巡逻中队、凤鸣中队、蔡家坡中队重拳出击整治酒驾、醉驾,在国省道、城乡接合部及农村道路重点路口路段,辖区宾馆、餐厅、饭店、酒吧、KTV、烧烤摊等场所周边路段,设置临时执法检查点,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以“错时、延时”的勤务模式,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据统计,今年前7个月,岐山交管大队共查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404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7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5起,进一步净化辖区道路通行环境,筑牢了夏季交通安全防线。(记者 张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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