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变电公司)是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某标段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其承包后将部分基础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叶某,本案原告洪某经由叶某介绍到该标段工作,洪某与变电公司、劳务公司之间并未签署劳动合同。2019年底,洪某在工作时,被索道上滑落的运料桶砸伤,其左右两条腿均有不同程度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为便于获得赔偿,洪某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书,该局受理后认为,其与变电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洪某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但也被驳回。洪某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变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洪某虽在变电公司工地工作,但其由叶某安排工作,管理并支付报酬,与变电公司不存在直接人事关系,不符合上述第二项之规定,故洪某与变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继续维护权益,洪某再次起诉,将叶某、劳务公司以及变电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后对其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叶某承担洪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劳务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层层转包在工程施工中大量存在,它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让的行为。那么,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损害,到底应当向谁主张何种权益?洪某与变电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变电公司无需对洪某损害承担责任。但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变电公司分包至劳务公司(具备相关资质)是合法有效的,而劳务公司的再次分包是非法的,因此,对于洪某的损害结果,尽管劳务公司无直接责任,但因其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故应与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雷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