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2月3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章三十四条,以保障基本、规范管理为出发点,在总结西安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相关体制机制。
《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养老设施的运营方。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所有权(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采购,以便运营方提前参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在符合养老设施国家规范的前提下,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不低于床位总数的60%。
《办法》对登记备案、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履约保证金、接收对象范围等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允许运营方在满足重点服务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区域内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
此外,进一步明确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评估制度、协议管理、日常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收费上,进一步强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供给基本养老服务的职能,运营方接收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不得向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收取费用。运营方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所有权(使用权)方应将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床位入住率、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等内容展开监督考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方的设施、服务、财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安全。
同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张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