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赵某原系夫妻,2000年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一楼门面房上边一间给张某,二楼小房一间给张某,所有权属于张某,由张某出租和出卖。”但二人离婚后,上述房屋实际一直被赵某占有使用,致双方发生矛盾。2021年初,村干部、司法所干部、派出所民警到赵某家中调解二人房屋矛盾纠纷,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本案涉及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赵某自2009年占用张某房屋至今,已持续十几年,恰逢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在此情况下,本案到底应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赵某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延续至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并根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保护。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赵某占有使用房屋,但无证据证实赵某对该房屋享有权利,故对张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施行后,涉及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础。法律事实也称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常早于纠纷发生和起诉时间。
(雷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