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陈某与某品牌门窗经营部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了所购买推拉门的款式、价格及付款方式。陈某按约定交付预付款,但在推拉门安装完毕后,陈某发现安装的两款推拉门在做工上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一款没有品牌商标。陈某即对其中一个推拉门不是定制品牌提出异议。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无果,陈某遂将经营部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品牌门窗经营部给陈某安装的其中一个推拉门的品牌确非合同约定的品牌。陈某因家庭生活消费购买推拉门属于生活消费,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其相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门窗经营部擅自变更与陈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品牌未履行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并安装非约定品牌推拉门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对陈某与某品牌门窗经营部签订的销售合同部分予以撤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经营部按照陈某购买推拉门的价款7000余元的三倍向原告支付两万余元赔偿。
法官寄语: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仅体现在条款和承诺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质量、妥善处理诉求的具体行动中。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家居用品时要签订购买合同,对产品质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认真详细填写,妥善保存合同和发票。发现以次充好,冒贴商标等侵权行为,及时按照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王佳瑶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