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马康 徐堃)近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依法判处酒后持刀袭击民警的被告人吴某某(男,52岁,南郑区人)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7月11日,吴某某酒后与妻子王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报警。公安南郑分局汉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情绪激动,手持菜刀袭击上前劝阻的处警民警。
该案系典型袭警案,公安南郑分局党委第一时间慰问受伤警务人员,并迅速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执行逮捕,同年被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表示将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获自由。
警方提醒: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警包括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手段,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或者使用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等情形。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