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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堵塞却无法查明侵权人,可参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吗?

2022-02-24 16:05  汉中日报

近日,南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原告为某小区一楼房屋业主,2020年6月15日晚,原告回家发现客厅和卫生间地面上有污秽物,遂自行清理。次日,原告向小区物业部反映了该情况,物业部做出处理结果。2020年7月3日,原告家中无人,其卫生间的地漏反污,污水流出屋外,同楼住户发现后告知小区物业部,物业部遂通知原告。原告于当日下午6时许回到家中,发现家中的客厅、饭厅、卫生间被淹,两间卧室外的棉垫子上有水渍,污水中含有粪便。次日,物业公司安排工人对管道进行疏通和改造,发现管道中有水泥块、卫生巾、布制品、钢丝球等物品。后原告将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公司及二楼至六楼的业主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受损财物进行价值鉴定。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后发现房屋因地漏反污造成的房屋地板及家具的受损部位、数量及受损程度无法确定,导致鉴定人员无法继续进行评估,故不予受理此项委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排水主管道堵塞与个别业主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但各自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各层业主不是侵权人,故2至6层的业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原告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在原告第一次反映地漏反污时,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受损价值,本案中鉴定机构表示因客观情况,已无法对原告的受损价值进行鉴定。但原告在本案中确有财产受损情况,且是粪便污水,故本院酌情判定由被告二楼至六楼的5户业主各向原告补偿300元,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300元。原告主张小区开发公司对房屋管道的设计存在问题,但未有直接证据证实该管道设计存在问题,且该小区运行近十年,涉案管道未出现堵塞、反污,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中,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业主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共同注意的义务。本案中下水管道堵塞,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该情形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相似,该条规定采取推定侵权人的办法,即由在可能为侵权人范围内的使用人予以补偿。本案参照适用该条规定主要理由:第一,给予受害人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第二,相对于受害人个人而言,众多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第三,对相关业主科以责任能有效预防此类情形的发生。

但该类情形与高空坠物又有一点区别,在高空坠物中,可完全确定侵权行为是他人实施,但在本案中,原告自身无法排除其本人可能也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原告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林鼎恒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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