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对象和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2022年3月底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2023年起,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要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及时共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及监督执法结果,让企业有“途径”披露信息,让管理部门有“渠道”监管信息,让公众有“地方”查询信息。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据了解,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四类企业分别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对象应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填报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