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安局关于主动报告与确诊人员存在轨迹交集有关事项的通告
近期,我市在疫情防控流调溯源工作中发现,个别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人员,未按防疫要求主动报告,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存在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为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确诊人员活动轨迹后,外省市来(返)宝鸡人员和广大市民要认真对照,与活动轨迹存在交集的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对拒不履行主动报告轨迹交集等疫情防控要求的,公安机关将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宝鸡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