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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2022-04-13 00:03  西北信息报

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公然使用“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多万元。

上城区检察院认为,该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雷锋”姓名进行营利活动的推介,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损害了雷锋同志的名誉、荣誉,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城区检察院遂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将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3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上城区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姓名(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

南新建说,为了更好地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公司使用“雷锋”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

首先,“雷锋”两字具有特定含义,确系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姓名,社会认可度、知晓度极高。雷锋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其次,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被告公司的确使用雷锋同志的姓名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推介商业广告吸收会员、为付费会员寻找商机,并收取年费、服务费等进行营利,这种行为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第三,“雷锋社群”是一个“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创业者团队,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或企业精神,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是值得肯定的。但被告公司将此种运作模式假“雷锋”之名做商业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将雷锋同志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曲解了雷锋精神,构成对雷锋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当。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言行。这些言行不仅严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而且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明确规定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将追究刑事责任。成全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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