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77名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列表中的77名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自被我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15日内来队接受处理,经我大队多次催告仍未接受处理。现你们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调查核实完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当事人有权对公告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将通过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并在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