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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购买的物品,能做为强制执行抵押财物吗?

2022-05-26 18:04  汉中日报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依法进行处置是常规的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设定了有效的抵押,是否能继续就该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该顾虑主要是拍卖抵押物后,竞买人可能无法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有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而不能继续强制执行。近日,洋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蔡某申请强制执行与武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武某名下有一辆轿车,但该车系按揭贷款购买,在某银行办理了抵押。合议庭经过调查并合议,决定对该抵押车辆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在执行中,武某躲避到外地,拒不配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该车辆,并书面通知其限期履行义务,否则将对该车进行司法拍卖。逾期后,武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遂决定进行司法拍卖程序。法院在对车辆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时发现,该车于2017年购买时在某银行办理了抵押按揭贷款。为了拍卖工作能顺利进行,维护申请执行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经向车管所咨询,该所告知应由抵押权人出具书面的解除抵押手续,解除抵押登记后,才能将车辆过户到竞买人名下。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抵押银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车辆按揭贷款偿还情况,并告知其优先受偿权等。后银行书面反馈按揭贷款已偿还完毕,并出具了结清贷款证明。法院据此依法裁定解除该车辆的抵押登记,给竞买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也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了拍卖价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系担保物权的一种。该条规定已明确因法院的司法拍卖而导致拍卖财产上的抵押权消灭,但应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法院依职权查明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已足额收回了贷款,其享有的抵押权应归于消灭。故裁定解除拍卖车辆上设立的抵押登记,顺利实现拍卖车辆的过户登记。

法官说法:虽然民法典将抵押权归为物权编下的担保物权,但抵押权与物权编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抵押权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担保,在实现债权的顺序上具有优先性,即优先受偿权。所以,法院在执行中遇到拍卖财产上设立了抵押登记后,并不能以该财产设立了抵押登记为由而一律不予强制执行。应该在查明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继续对财产进行拍卖,只是对拍卖所得价款在兑付上应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债权,剩余部分拍卖款继续按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当然,如果预估拍卖财产价值仅能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则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继续拍卖意义不大,故而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不再继续执行该抵押财产。

(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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