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同时,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为完善陕西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完善了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规定。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为强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等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至四十九条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措施、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家庭托育服务、科学育儿等方面对婴幼儿照护予以规定。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体系。
在计划生育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妇女健康促进项目,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为调整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帮扶保障机制,条例还规定建立健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同时规定,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