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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挖出的“宝贝”,归谁所有?

2022-07-20 08:14  西北信息报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当依法返还权利人。

自家地底下挖出的“宝贝”得上交?凭什么?

近日,浙江某县一小区在施工时挖出数万枚古钱币,附近居民听到消息后纷纷拿着篮子等工具捡拾,随后当地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收缴文物的通告》,公告群众限时主动上缴古钱币,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人问:若挖出古钱币的地方是我家旧时祖宅,我家祖上是开钱庄的,那古钱币还需要上缴国家吗?

其实,近些年来,随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在施工过程中挖出古代墓穴、文物的新闻频现报端。而在西安,更是流传着“一锄头下去就是文物”的说法。那么,如果从地下挖出“宝贝”,到底归谁所有呢?

【典型案例】

汪先生祖宅拆迁过程中,施工人员在其祖宅范围内发现大量古钱币。随后当地博物馆介入挖掘,并将清理出的13袋古钱币以国家出土文物为由收为馆藏。汪先生表示自己在拆迁前已经向拆迁办、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过其祖父曾经经营槽坊并在宅基地下埋藏钱币的事实,要求博物馆返还收走的古钱币。遭到博物馆拒绝后,汪先生及其家族内的6人诉至法院,称博物馆将其祖宅范围内发掘的埋藏物收归国有,侵犯了其所有权,要求法院判令博物馆返还涉案的13袋古钱币。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古钱币埋藏位置、汪先生祖父曾经营槽坊和汪先生在拆迁前向相关部门反映古钱币情况的事实,认定涉案古钱币由汪先生祖父所埋,属于有主的文物,汪先生及其家族中6人可依法继承并合法占有涉案古钱币。

【律师说法】

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葛伟超

葛伟超认为,地下挖出的文物是否上交国家,不应一概而论,而要看文物的物权归属。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此外,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公民对文物享有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以,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葛伟超说。

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若文物被埋在地下,在法律上就属于埋藏物。葛伟超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遗失物的物权归属和所有权取得,民法典在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上述案例中,汪先生等人欲主张证明涉案的古钱币属于自己祖上遗留,而自己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物权变动的效果,对古钱币享有所有权,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己方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享有所有权,否则其对古钱币的权利就得不到支持。”葛伟超分析,此类案件的核心就是举证,但往往由于年代久远,当事人证明难度颇大。安徽曾有一位当事人在其旧宅庭院挖树时挖出一坛银圆,文管所得知后将银圆收回。虽然当事人声称该旧宅系其祖宅,银圆系祖辈埋下,但由于并未拿出有效证据进行证明,其相关权利主张未得到支持。因此,并不是所有从地下挖出的“宝贝”都应上交国家,但无法找到“宝贝”确切主人的,应当交由国家保管。

总之,我国民法典在与其他部门法保持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对发现埋藏物等情形作出了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既有效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也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对公众来说,如果发现埋藏或隐藏于自己祖宅等领域,且能够证明属于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个人拥有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埋藏物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而对于不属于自己也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文物等埋藏物,不得私自占有隐匿,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及时送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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