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部门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的跨度大、覆盖广,强调底线约束,在自然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上发挥战略统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据此,在第六条增加第一款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增加第三款,强调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的重要功能;增加第十条对规划修改的程序和限制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的内容,增加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第三款增加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相关考核评价重要依据的内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为了守住耕地红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中央文件精神,修改完善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结合陕西省农业生产实际,删去耕地优先用于棉、糖生产的内容,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对禁止占用耕地和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的行为作了补充完善。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