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制定的《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其中明确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印发的实施细则,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
■城镇供水价格具体指什么?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水价制定和调整原则是什么?
水价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价格监管周期是多久?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水价共分几类?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怎么设置?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水价怎么设置?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各地应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
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城镇老旧小区供水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不在基本水价外单列。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供水企业应专款专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定价应开展听证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