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汉滨区通报三起违反疫情防控工作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2022年11月6日,刘某(男,住汉滨区建民办)一行4人从外地自驾车返安后,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刘某等人与亲属走动、聚餐,家人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邻居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11月11日,宋某(男,租住汉滨区关庙镇)由家人自驾车从河南某武校返安,宋某从高速公路出站时,未如实提供行程信息,未通过安康微连心小程序报备,未向所在村组报备,回家后与家人共同居住,家人多次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11月14日,王某(男,住汉滨区大竹园镇)从甘肃乘火车到西安,当晚搭乘顺风车到蒿坪高速出口匝道停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由家人接回,16日社区摸排后集中隔离,核酸检测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隐瞒行程;未落实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不主动报备;不严格落实三天两检四不要求,导致居住的村落、相关商场超市临时封控,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对上述人员涉嫌违法的行为正在进行查处。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11月18日,旬阳市通报5起涉疫违法案件,依法处理8人
案例一:2022年11月1日至11月6日,吕河镇一超市未严格落实扫陕西一码通场所码的疫情防控措施,进入该超市购物人员未严格落实扫码登记,后经核酸检测多名人员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超市负责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2022年10月30日,小河镇一学校教师梁某从西安乘坐火车返回到单位后隐瞒行程,利用另一部仅显示安康行程码的手机报备,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案例三:2022年11月15日,城关镇雷某在明知自己所住区域被划定为高风险区,封控管理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自家大门,损坏社区张贴疫情防控封条,窜至白柳镇某工地给他人开挖掘机,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雷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四:2022年11月7日,在城关镇陈某1家中,吕某、薛某、陈某2等四人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聚集打扑克牌,后经核酸检测,吕某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1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吕某、薛某、陈某2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五:2022年11月10日,城关镇四海逸家小区居民胡某在封控期间违反规定,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劝阻过程中,为发泄不满情绪,采取辱骂、威胁、头部撞击护栏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了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民警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群众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各类涉疫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旬阳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