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革命文物调查认定、名录管理、动态调整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倡导鼓励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民间收藏文物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保护管理。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革命文物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分类管理,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单点和集群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禁止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禁止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挖砂取土取石;禁止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禁止设置和革命文物环境风貌明显不符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