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四个月至一年又七个月不等。
2001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渭南市蒲城县来到西安谋生。2010年起,张某某纠集马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雁塔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打零工、当保安、“看场子”,逐步在雁塔区某城中村一带形成以张某某为核心的犯罪组织。2011年至2018年,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并长期聚集在雁塔区某城中村一带,接受他人委托插手城中村拆迁等领域经济纠纷或其他生活纠纷。该组织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同时为索要赌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滋扰恐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以马某某等六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实施数种刑事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和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四个月至一年又七个月不等。
该案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雁塔法院审结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雁塔法院首次引用《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下一步,雁塔法院将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努力实现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助力更高水平平安雁塔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