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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
附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履行和责任的承包均是连带性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增补为:
(一)买受人若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应按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5天内到达 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二)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余额,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时办理按揭手续; 2、未能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3、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 4、按揭贷款未获银行全额批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增补为:
(一)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生效;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解约通知之日起20日内履行下属义务: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2、买受人应协同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逾期未办妥上述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以房价款总额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的变更”增补为:
(一)该条款中“规划、设计的变更”仅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变更,该商品房之外的本项目范围内其他用地或建筑。出卖人有权依据政府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和功能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及使用。
(二)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边或项目用地范围内其他区域建有公共配套建筑和安装公用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保安室、通讯机房和天线、垃圾处理房、配电房和供电管线、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等),或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屋内设有内保温层、梁柱、消防设施、给排水管、供暖及其他管线设施等,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对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及空间尺寸)的变更,买受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或索赔。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若未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书面通知买受人。
五、有关地热注意事项
在装修过程中对地热区域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地热系统严禁私自进行拆接和改动(如私改出现问题自行负责);严禁在地热区域地面上打洞、钉凿、拌灰、严禁破坏地面。如人为破坏自行负责;由于地面装饰物散热量指标不同,建议用户选择散热量指标高的材料为宜。若铺设木质类地板,建议选用厚度为12mm以下为宜,防潮垫应打孔。否则,影响散热效果,导致采暖无法达到设计采暖温度。用户在装修期间注意在分水器及进户管道周围20cm内预留检修位置。
六、私家花园、露台补充协议
出卖人赠送买受人的私家花园或露台为使用权,非产权。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小区整体规划,在此赠送的使用面积上,不得随意搞土木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乱搭乱建,不得用板材四周封闭,不得私自改门或种植一些有损小区整体形象的庄稼及高棵作物等。
出卖人: 买受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