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轿车一台(车号: )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合同。
三、 乙方租用甲方车辆前,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人民币作为租用甲方车辆的保证,保证金不计息。乙方不能用保证金冲抵租金。归还车辆时,保证金退还乙方。
四、租金按每日 元计算,计年租金 元。乙方应每三月个月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租签订之日交付首次租金,以后租金应于上三个月租期满前十五日内支付。
五、甲方保证提供的车辆交付时,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5、 承担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及维修,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将租赁车辆送交甲方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乙方如未及时送交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6、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以任何方式收回租赁车辆,并终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已收取的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并按违约处理。
(1)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乙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等。
(3) 乙方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行为。
(4) 拖欠应付款超过一日。
(5) 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资料。
如以上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 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8、 协助乙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按保险公司规定范围办理索赔手续。
9、 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内享有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 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约定费用。按时还车。
3、 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介绍信、公章或合同章、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无误的所在地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否则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
5、 乙方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一年以上的驾驶经历,非合同上注明的驾驶员无权驾驶甲方的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 乙方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验收签名后才能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证件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费用。
7、 乙方必须对所租车辆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和保养。必须每日检查车辆的汽油、机油、刹车油、离合器油、助力转向器油、防冻液、电瓶水、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等、如发现任何问题,须立即到甲方所在地检修补充,或与甲方联系及时采取处理办法。否则由此引起的车辆机件损坏、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等,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 承租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损坏,必须到甲方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特殊情况需在外急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修理,修理费用经甲方审核后,凭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汽车修理业统一发票按实报销。如发现擅自去外厂修理而造成车辆修理质量低劣,零部件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部门要求的,必须重新修复和调换,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 乙方租用的车辆只能在湖南省区域内行驶。如擅自驶出规定区域,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10、乙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拆换或涂改车辆零部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私配车辆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承租车辆的路码表损坏应及时保修,否则将按承租期内规定使用的公里数的2倍收取超公里费。
11、乙方承认对于车辆的权利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用于与其性能不符的运输任务和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或参与战事等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质押、抵押、处分等;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否则,甲方有权随时随地以任何方式收回租赁车辆,并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2、乙方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人工直流供油以及明火烧烤等违章操作;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严禁利用车辆参加竞赛、测试或在已毁坏和非正式的路面上行驶。
1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造成甲方车辆被扣或被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14、乙方承租的车辆因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而影响到甲方安全考核指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应由乙方全额支付。
15、乙方使用的替代车辆在甲方发出调换原始车辆通知的第二日内,必须将替代车辆开到规定的地点调换原始车辆。如乙方逾期调换替代车辆,逾期日则按替代车辆的市场日租价另行支付租赁费。
16、乙方租赁车辆如超过30日,必须在每月26日至30日之间将车辆行驶公里准确地报给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保养公里、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将车辆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如乙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脱保损失:常规保养赔偿300元;车辆检测赔偿500元;每超500公里或3天,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17、租赁车辆的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等由乙方自理。还车时,若存油少于租出时的油量,乙方需按每升5元的燃料价折算燃料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给甲方。
18、乙方应在甲方营业时间内归还车辆,还车时须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设备齐全无任何碰、刮现象。甲方发现车辆有损坏和需要清洁项目,乙方应承担车辆的修理费和清洁费及搁车损失费。
19、乙方在承租期内,因违法、违章、经济纠纷发生的扣证和扣车行为,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履行,凡涉及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20、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因失落车辆牌证,由甲方办理审补牌证手续。凡涉及到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在车辆承租期满而车辆牌证缺损时,乙方则必须承担审补牌证的费用和补证期间车辆停驶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保险条款
1、 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盗抢险、车上人员险(限额1万/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辆保险。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代办不计免赔险、玻破险、自燃险等或其它附加险种,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乙方首先垫支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和连带责任。
4、 乙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灭失或损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所有费用并负担从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
5、 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队报案。
6、 在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理赔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过失或证明材料不齐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
7、 乙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事故损失2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
九、担保条款
1、 担保人对乙方租赁车辆所发生的各项债务及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担保人负责全额赔偿。
2、 当担保事由出现后,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担保人财物来清偿乙方所有债务(包括违约金、诉讼费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均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2、 合同期间,甲方未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确定的租赁车辆按时提供给乙方,视甲方违约,违约期间内按日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退还保证金,视甲方违约,甲方按保证金数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未按《结算单》所确定的租赁金额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未按时归还租赁车辆及证件,视乙方违约,除继续计收租金外,乙方按应付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另按应付租金总额承担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乙方未归还车辆证件,视乙方仍在租用车辆,由乙方承担实际归还车辆证件之日止的租金。
5、 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其他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6、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20%违约金补偿给甲方。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2、 乙方车辆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租用车辆,必须到甲方处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表》并预付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甲方车辆。
十二、合同的附件
《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汽车承租人须知》、《会员章程》是本合同的附件及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履约期内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章): 指定驾驶员(签字):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