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三)
甲方(承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托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总则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将乙方货物由 杭州 运往所指定的目的地;
第二条 运输货物;
第三条 结算方式为月结,运费结算具体时间为第二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之内:
第四条 乙方应提前一天向甲方申报货运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单位、规格、重量、体积、件数、重量、总体积、到站、收获人及联系方式、货物本身的特殊运输要求等)。
第五条 乙方交运货物的包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乙方应使用确保货物安全的包装,否则,甲方可拒绝承运。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
确保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指定地点(双方另行协商标准途中时间)。
原则上,由乙方安排货物装卸,甲方负责车辆及时到位,甲方应确保车辆在场地内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装车时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装箱、扎捆、固定;司机将货物及时送到目的地,并提前与收货方联系,做好卸车准备。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2、乙方将货单邮寄或传真给收货人,并告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3、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询问货物的在途情况。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运费,其中已经包含了标的货物的保险费用,货物的报价金额以货物的出厂价为准。
5、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6、办理与货物有关的准运手续(如印刷品、木材等的准运证)。
第八条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
运输方式: 公路 运输工具: 汽车
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
1、因甲方责任造成货损、货差的,甲方按乙方的出厂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2、负责办理市区及外地道路、桥梁运输通行证。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如货物需要运输及卸车就位,必须确保人身安全及货物安全;如在操作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则发生人身伤害、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负责货物的在途跟踪并及时反馈信息给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
1、因乙方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物品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2、报笨重物品重量而致吊具、货物、车辆及其他等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3、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害,运输设备损坏的,乙方应予赔偿。
4、积极与甲方配合,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夜间照明,保证进出场地通畅、行车、挂钩、绳索等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等)。
第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乙方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的运输时间指:甲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政策及有关运输规定的变化,甲方可以更改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进一步友好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所修改或补充的条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杭州至沈阳运价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认为需要继续合作,另行协商续签事宜。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有疑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其他补充条款:
1、
2、
3、
第十八条 发生争议,甲、乙方应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 如发生合同未定的条款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