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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样本(一)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 品牌销售市场,甲方推出发展 特许专卖连锁加盟计划。
2.乙方自愿申请加入 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成为 特许专卖之加盟成员。
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 连锁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和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条款执行。乙方与甲方保持相同的思想理念、原料一流,技术、服务、工装、方便袋、质量标准等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和规定使用。如需新上品种或开发未指定店铺及专柜、研制新产品及包装产品,乙方必须上报 总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引进或开发新产品、包装产品、店铺。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 店的经营模式,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思想;统一门头牌匾设计;统一室内宣传;统一工装;统一产品包装;统一原料标准,以利于 品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照 店的统一经营模式、统一的产品质量、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即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本合同提前终止外,乙方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收回旧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本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许可设立的专卖店、专柜使用 商标、商号,并以 店的经营理念经营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经营范围: 。(根据营业执照由双方约定)。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照加盟标准和要求,首期支付保证金和加盟费共计 万元。每年的加盟费 元整,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除首次加盟费外,下一年度的加盟费在本年度加盟期限届满之日前必须交清。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约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元整,用于保证落实“六统一”。在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若中途解除合同,可把保证金退回乙方。
第六条 加盟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在 地区开设 店或专柜。乙方自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本加盟店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若负责人变更应及时将新任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交甲方存档。
2.因合理原因乙方需变更第六条第一项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加盟店物品作价
乙方开设加盟店一切费用 ,工装、包装袋、及其它宣传品、赠品等均由乙方出资,甲方或按成本价供给。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自愿申请,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2.为确保 店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3.甲方可提供如下服务:
⑴义务为乙方代理招聘员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⑵可帮助乙方安排半月以内实习生学习、培训(实习工资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在本合同规定的地址内开设 店或专柜,在原有范围之内,允许使用 商标。允许悬挂统一牌匾。如果乙方需要在合同规定的地址以外新建 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行签订 店加盟合同。
2.乙方可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本合同只是品牌使用费,在商场内所有费用和罚款,以及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有关责任等一切与甲方无关。
3.乙方作为加盟店,可以参加甲方员工大会,听取总部指导意见。
4.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在续签时享有优先权。
5.乙方在其加盟店经营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实施连锁管理细则。
第十条 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 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 标识进行注册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 标识,并且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时,合同终止:
⑴不按规定缴纳加盟费,合同终止。
⑵严重违反本合同,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合同终止。
⑶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终止。
⑷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⑸由于一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等导致加盟店被取缔或关闭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 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他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 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等。在不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合同终止三个月后退还保证金。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半年,经双方协商可办理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失去其效力。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经营中不执行“六统一”原则,或未达到标准,出现质量、卫生、服务、投诉等现象,责任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第一次违背“六统一”原则,一经查出,则扣除保证金的50%(并由总部下达整改通知书,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第二次违反“六统一”原则,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停止使用 品牌,终止本加盟合同.
3.乙方退出 加盟后在三个月内不得经营 同类产品,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
4.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合同规定以外的地方开设分店或专柜的,甲方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责令乙方另行交付双倍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提前终止,保证金不退,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甲方有权追究对泉一流的名誉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2.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甲乙双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法律文件及通知
乙方按照本合同向甲方提交的所有相关加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档文件,须经 律师事务所审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后方可加盟。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书面通知,按照双方约定的地址送达被通知人后,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有效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4.本合同解释权由甲方享有,甲方指定 律师事务所进行解释并监督履行。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自乙方向甲方缴纳全部加盟费用后生效。
甲方
地址: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