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承包合同(三)
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居委会田庄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 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座落 闲置水塘约100亩,以及水面以外 米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养鱼,水塘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经营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水塘属于村民部分,及其他居委会部分有甲方代表签约。
2、承包期限为,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15年承包期) 本合同总承包款为: 元,大写: 。每年承包款为:大写: 元。(以上承包款含水塘属于村民部分,及其他居委会部分)
3、承包款缴交方式:实行先交承包款后使用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2010年承包款总额的50%,余下50%承包款在2011年3月1日前缴交完毕。2011年3月1日前缴交2011年度全年承包款的50%,余下50%承包款在2022年3月1日前缴交完毕,如此类推。
4、甲方只提供上述生产资料给乙方依法承包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小水塘面积。
6、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属于乙方的甲方应分配给乙方。
7、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捕捞。
8、 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9、 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或公安机关处理,每人偷鱼一次性罚款归乙方所以。
10、 甲方社员群众不得污染水质,承包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交承包款。
11、 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2。5米。
12 、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的排水通过。
13、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乙方建设的渔塘辅助设施补偿费归乙方。
14 、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15、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