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合同(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订立如下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上海市 区 路(村) 弄 号
室房屋及附属设施租借给乙方做 使用。房型 。房屋所有权编号: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先付后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须先期支付 个月租金,以后每 个月支付一次。付款日期为: 。乙方每次付款须提前 日。
三、乙方必须按时缴付租金。乙方若未按规定日期支付租金,且超过15日的,(注:若乙方支付租金时,甲方不积极履行收款行为,且乙方有证据证明已催告甲方收款的情形除外),则甲方有权行使以下所有权利:
1. 解除合同
2. 要求乙方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及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将乙方所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直接抵作违约金
4. 经催告后三日内,乙方仍未搬离上述房屋的,则甲方有权打开房门,且屋内物品、设备视作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同时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再行出租给第三方。
四、乙方租赁期间本合同标的房屋内发生水、电、煤、有线电视、保洁费以及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有关收费凭证结算)。
五、双方约定:甲方移交房屋及本合同表明的附属设施给乙方时后,乙方应在本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并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租赁给第三人,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七、双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仍需继续租赁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必须重新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八、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终止时,由甲方检查房屋以及附属设置无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坏、水、电、煤、电话等费用结清后,甲方应全额归还租赁保证金。
九、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任何一方单独解除本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相对方,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十、 房屋附属设置以及补充条例如下:
补充条例: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并追究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善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通讯:
出租房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通讯: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水: ;电: ;煤: ;已移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