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二)
聘用方:
负责人:
地址:
受聘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合同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助理及行政辅助工作。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
工作作息时间为:随法院工作作息安排,放假休息随法院,休法定节假日。
聘用方为受聘方提供:水电、笔墨、纸张、办公桌等办公设施。
吃喝住行、交通工具等个人物品由受聘方承担。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在邢州所学习业务知识、协助办理案件、日常行政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支付方式为:
1、实习期没有工资,所里适当给予交通费补助,不超过300元每月。
2、过实习期后,每月25日所里发放工资。
3、工资为每月底薪500元,办案补助另行计算。
发放方式:现金支付。
第七条、 邢州所为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受聘人提交相关个人手续。
第八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半年内离任,邢州所购买保险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服从邢州所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或个人荣誉归受聘人所有。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本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员个人主观原因致使邢州所产生经济损失的由受聘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后由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聘用方:(公章): 受聘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