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合同(三)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房东(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让乙方租赁使用,门面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丙方与甲方就上述门面,已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文本见本合同附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月,剩余租金 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为顺利履行本合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乙方交付钥匙及其门面的使用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对乙方接手前甲方产生的债权、债务负责;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规定时时间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应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原门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