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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2)

2015-04-13 21:07  长安青年网

委托代理合同(二)

年  月   日签订

委托人

住所地

受托人(以下称受托人)

委托人因与                             纠纷案件,委托受托人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律师和代理事项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指名委托,指派执业律师              为委托人上述案件第一审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可各带1名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第二条代理权限

双方商定,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参与庭审调查、辩论,参与调解,进行和解等。

第三条受托人义务

3.1受托人应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如委托人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使受托人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受托人怠于履行义务;

3.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和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委托人的指示、要求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3.3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行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结果;

3.4受托人应及时将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

3.5受托人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是,经委托人授权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委托人义务

4.1委托人应如实向受托人的律师介绍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受托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书证、物证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4.2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       元,该代理费支付期限为

第五条 法律责任

5.1委托人对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2受托人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征得委托人同意的诉讼(仲裁)技巧需要的技术处理不在此限。

第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和内容变更

6.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6.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6.3受指派担任代理人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律师,以保证代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合同终止和结算

7.1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应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结算代理费和价外费用。

7.2委托人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及时足额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

7.3受托人如发现委托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可以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退还,并有权足额向委托人主张约定的代理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

7.4如本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中途协商解除或所委托事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完成,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代理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

第八条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驳回起诉等结案方式),并清结各种费用止。

第九条文本

本协议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受托人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委托人另行签署各环节的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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