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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2)

2015-04-13 21:52  长安青年网

非诉讼代理合同(二)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

鉴于:

a)客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一条约定的代理事项;

b)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项中唯一的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一条事项的权限为:                            。

第三条  事务执行

代理人将指派                律师具体执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客户的利益。

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客户承受。

代理人从收到客户代理费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工作期限,无特殊情况,代理人的工作期限为  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委托代理事项办理完毕的标准:

由于a)客户中止代理、b)或客户原因c)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或完成事务的,视为代理事项完成。

第四条  费用

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a)办事费用,将包括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除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费用支付

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律师费用,客户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以金钱方式支付,或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以上费用汇至代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四要第二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        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客户支付。但代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客户直接支付,对于代理人的垫付费用,客户应在代理人发出帐单之日起3日内支付。

第六条  相互报告

客户应尽其所能,向代理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代理人应不迟延地向客户报告委托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客户参考。

第七条  保密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代理人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一份,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于代理事项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十条  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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