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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展女职工在单位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单位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单位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其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产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期,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加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单位女职工比例相当,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就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年4月30日起至20**年4月30日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20**年4月30日 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