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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书

2015-04-14 11:05  长安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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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书(一)

甲方:X X连锁公司

乙方:加盟店

第一条 本合同相关术语解释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与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双方关系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乙方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的连锁加盟店:

(1)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甲方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甲方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2.如乙方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授予特许权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使用甲方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统一标识的使用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乙方要使用甲方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乙方商号的一部分使用甲方商标,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 加盟店的权利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乙方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损害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乙方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甲方不得在乙方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甲方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甲方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甲方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除外。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在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2.甲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成立,则应即刻作出答复,并给予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乙方应支付甲方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增建店铺

1.除第七条规定的建店范围,乙方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甲方认为该增建店铺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甲方就必须同意,但甲方不承认10家以上的增建店铺。

3.乙方在签订了以该增建店铺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增建店铺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无形资产

1.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乙方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甲方所有。

3.甲方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完、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双方义务

1.乙方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必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乙方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其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甲方有培训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乙方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乙方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须向乙方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乙方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会外,甲方每周向乙方派遣营运部负责人进行指导。

7.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期间,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8,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期间,允许甲方的代理人及甲方人员检查与乙方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甲方根据培训计划,随时培训乙方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甲方为乙方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

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作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委托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和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乙方同意新建、增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甲方从经过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甲方规格的样式。

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乙方同意从甲方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6.对于乙方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甲方要作认真研究,并与乙方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抖、发票、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指定的产品,同意从甲方指定处购买。

8.乙方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甲方采购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合作

1.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项促销费用,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3.乙方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销售合作

1.甲方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甲方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乙方同意与甲方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甲方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价的设定

1. 乙方要努力做到按甲方推荐的商品进货,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的,乙方要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乙方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乙方要从非甲方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甲方说明理由,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乙方于签词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2.加盟金中,X X万元为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X X万元为用于为乙方开业而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甲方用于为乙方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预交保证金。

2.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甲方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乙方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乙方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1/4保证金。

6. 除前项与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及其他营业象征后,甲方应归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特许金

1.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指导的价格,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10%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给乙方的进货回扣金。

3.“销售额”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间,乙方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加上乙方自家销售的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4.根据各年度10月31日的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

5.甲方按每月毛利额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10日前向乙方索要每月的特许金。乙方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金到甲方指定的场所,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负担。

6.按第三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条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的总计数之间出现的差额,由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1.至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甲方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年回扣金额通知乙方。

2.乙方委托甲方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

3.如乙方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甲方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一个月内归还给乙方。

4.乙方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执行期间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乙方须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乙方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乙方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乙方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甲方相关警告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仍不见改善,甲方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同意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人员可随时人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乙方和甲方双方准确把握乙方的经营情况,乙方要按甲方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

2.乙方每周向甲方递交一次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甲方和甲方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账簿,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乙方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2.甲方认为乙方盘库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时,要随时通告乙方,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甲方可以同乙方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乙方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甲方,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乙方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甲方。

3.乙方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以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不一致时,乙方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甲方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营业。

3.乙方须严守甲方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11点以后。每日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及类似特别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料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3.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乙方营运中发行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

2.如乙方营运中发生纠纷,甲方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10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甲方和乙方同意,签订甲方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乙方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做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不真实。

(3)乙方拖欠需交甲方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4)乙方拖欠甲方推荐的进货单位及甲方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乙方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甲方同提出申请的乙方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乙方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受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6)乙方向他人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7)乙方损害了甲方、其他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其他乙方的业务。

(8)发生乙方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乙方同甲方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部分重要的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乙方店主或乙方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11)乙方店主或乙方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乙方退出公司事业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9天以上。

(13)乙方店铺建筑丧失。

(14)乙方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乙方终止营业。

(1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甲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对甲方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甲方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乙方的回扣金。

(2)其他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甲方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甲方损害了乙方名誉、信誉,或妨碍了乙方的事业开展。

(3)甲方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甲方废止连锁事业。

(5)法令、政令规定甲方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乙方和甲方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甲方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乙方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乙方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他由甲方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乙方预告期满后便宣告终止。这里乙方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甲方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乙方,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乙方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乙方不主动撤除,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乙方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乙方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他乙方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甲方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甲方发现并通知了乙方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乙方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清偿欠甲方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做担保和其他处置。

2.甲方认为乙方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甲方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甲方确认乙方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乙方。

上述甲方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乙方,甲方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乙方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 乙方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2.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迫索赔的赔偿金。

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乙方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甲方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乙方和甲方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 如遇上述情况,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甲方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或充做其他费用或用于新建、改建的贷款债务的,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甲方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

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乙方赔偿损失。

2. 乙方违约,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的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两年时,本条第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

5.乙方违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而在甲方不解除合同情况下,乙方亦须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乙方连带承担乙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乙方须就甲方指定的物品按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要向乙方详细说明乙方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九条 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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