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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使用合同(3)

2015-04-14 14:27  长安青年网

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三)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许可乙方在生产的产品               中使用甲方商标。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乙方负责生产,甲方负责销售。

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四、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十五、其他违约情形。

违约责任

十六、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乙方不得擅自销售。

十七、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十八、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 中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适用法律

十九、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如果发生争议,仍以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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