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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采购合同

2015-04-14 16:47  长安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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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采购合同(一)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一、产品情况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按国际          (协会)标准执行

(二)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按行业标准执行

(四)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五)以封存的样品确定品质,样品质量说明:                   。样品共       份,分别存于                             。

(六)符合供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说明书

(七)其他标准

三、数量

(一)数量单位

1、重量

(1)    毛重

(2)    净重

2、个数

3、面积

4、长度

5、容积

6、体积

(二)包装货计价重量

1、含包装

2、不含包装

(三)决定交付数量的时间、地点

1、出厂数量条件

2、装运数量条件

3、起岸数量条件

4、装卸平均数量条件

5、需方营业处所数量条件

6、允许      %正负尾差/合理镑差/在途自然增减量,计算方法

(四)过与不足数量的计价

1、按合同约定的价格

2、按装运日价格

3、按到货日价格

4、其他

(五)成套产品包括:

四、随货单证

(一)商业发票      份

(二)装箱单       份

(三)产地证明     份

(四)质检报告     份

(五)产品合格证       份

(六)产品质量保证书       份

(七)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         份。包括:

(八)维修保养、使用说明书        份

(九)保修单          份

(十)保险单       份

(十一)          专家鉴定意见       份

(十二)          其他单证:

(十三)          供方应于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产品的                      完整的随货文件;交货时若随货文件不齐全,视为逾期交货。逾期超过         日仍不能补齐的,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视为供方不能交货并应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质保期、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

(二)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对于由非需方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供方应派遣专人在接报后        内赶赴现场处理,并承担维修及更换的全部费用;如系需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供方仍应负责免费修理,但可以收取更换的零配件的成本费用。质保期满后,需方以最优惠的价格(不超过同类产品同等条件下八折的价格)向供方提供服务、配备件及易损件.

六、交货条款

(一)交货期限

1、  供方应于     年      月     日交付货物。

2、  供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货物。

3、  供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日内交付标的物。

4、  供方应于合同生效后分    批交付货物,具体约定如下:

5、  需方未如期支付供方已交付标的物价款的,供方有权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保留权。

6、  供方应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交付货物。

7、  供方向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日内交付货物。

8、  本合同生效之日为货物交付之日。

9、  其他:

10、    以上的交货期限[  ]适用于[  ]不适用于指示交付下的单证。

(二)迟延交货

1、  由于供方或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发生交货迟延,而使需方遭受损失,供方应负全部责任。

2、  若由于需方原因而致使供方迟延交货的,供方则不负责任。

3、  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如期装运时,需方同意将装运期限延长     天,[  ]同时扣减货款     [  ]赔偿需方的损失     ;期满后仍不能装出时,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提前交货

供方若提前交货,需方可以受领也可以拒绝;若需方同意受领,供方仍应赔偿需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四)交货地点

1、  双方约定的地点:

2、  供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             。

3、  供方应于货到工地            (合理时间)前发出接货通知。接货单位接货后应签收确认。

4、  其他:

(五)交货通知

1、  供方应于发货前            (合理时间)发出交货通知。

2、  供方应于发货后            (合理时间)发出交货通知。

3、  通知方式:

七、运输条款

(一)供方负责运至需方指定地点

(二)需方自行负责运输,供方不负责。

(三)供方代办运输。双方约定的运输路线             运输工具

(四)      方负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保险、税费、装卸费用等)。

(五)     方负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费用。另一方负担      费用。

(六)其他

八、包装条款

(一)所供货物必须由供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供方负担。

(二)所供货物须用坚固的木箱、纸箱或真空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供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

(三)包装必须符合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警示标志及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内包装

1、商品本身的收容形态

2、贴身包装

3、须将商品名称号码、原产地名等印于内包装上或粘贴标签

(五)内外包装填塞物

1、屑纸

2、新闻纸

3、刨花

4、废棉

5、稻草等。

(六)包装内搭配

1、颜色搭配

2、尺码搭配。

(七)外包装

(八)包装重量

(九)包装尺寸

(十)装运标记:供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十一)          唛头:供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十二)          包装物[  ] 不回收     [  ] 回收;回收方法: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式

(一)随机备品(配件)为

(二)数量

(三)供应方式

1、在货物运至时同时提供

2、在货物运至后     天内提供

3、在款项支付到总货款的    %时提供

十、付款条件

(一)需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款项。

(二)需方在合同订立后     日内交付履约保证定金     元;于全部标的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后      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尾款     %待保修期(质保期)满后      日内付清。

(三)需方在合同订立后      日预付合同价款的     %,余款待全部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或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保修金)。

(四)需方在标的物经验收合格并签收后    日内付清合同价款的     %,待标的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付至价款的    %;    %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    日内支付。

(五)需方在每批标的物经验收合格并签收后支付该批标的物价款的   %,待全部标的物验收合格并签收后,支付至价款的   %,   %的尾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质保期)满后    日内支付。

(六)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供方应提供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数额并经需方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该银行履约担保函供方于验货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返还),需方收到上述银行履约担保函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货物全部运至交货地点并经需方验货合格后的     个工作日内,需方付清合同余款。

(七)需方应于每月      日前(每季度最初/最后     日前)结算货款。

(八)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可供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和完税证明后   日内付清全款。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

1、付款的币类

2、付款方式

(1)    现金

(2)    支票

(3)    转帐

十一、 检验条款

(一)检验标准

1、样品

2、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

4、企业标准

5、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验收。

(二)检验方法:

验货人有权使用以下方法进行检验              (包括但不限于品尝、开拆包装、物的利用或抽样检验)。

(三)检验地点

1、出厂时

2、装运时

3、起岸时检验

4、在需方营业处所

5、装卸货地

6、其他

(四)检验单位、时间、内容,异议时间

1、需方应在             时(出厂时、装运时或装运前、卸货时、货到需方营业地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2、需方应在      (期限)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外观、包装、质量进行检验。需方对于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应在         日内/立即(书面)通知供方。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外观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需方应在       (期限)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外观、包装等表面状况进行检验。需方对于表面状况有异议的,应在       日内/立即(书面)通知供方。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表面状况符合约定。

4、需方应在标的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期限)内对标的物的性能、质量及            进行验收。需方有异议的,应在      日/立即(书面)通知供方。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

5、开箱验收时,需方如对产品的外在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时提出,如对产品的质量有异议时(如发现到站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所约不符),应保留现场以供确认,同时需方应立即通知供方派人到现场确认。以上异议属供方原因的由供方负责解决,直至调换产品。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需方有权向供方索赔。

6、如发现合同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本合同所约不符或在   年保质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需方都将安排    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供方索赔。

7、供方应在交货之前对合同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合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

8、供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供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9、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需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需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供方索赔。

10、    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 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需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供方索赔。

11、    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需方须电告供方延长商检期         天。

(五)货物检验合格的最终证明为

1、以需方检验合格为准

2、以                  (如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为准)为准

3、以外方出具的检验证明为准

4、以外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为准

(六)其他事项:

检验费用由[  ]需方[  ]供方负担。

十二、 索赔条款

(一)提出索赔的期限:应于货到目的地后      天内提出索赔通知

(二)提出索赔的通知方式

1、电报

2、传真

3、 EMS

4、航空挂号等

(三)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如检验公证报告

(四)索赔文件必须于发出     后    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供方。

(五)退货权丧失条件:如[  ]转售[  ]将货物交付次一阶段的需方[  ]将货物加以使用和加工。

(六)瑕疵品处理方法及赔偿限度:如[  ]若货物只有轻微瑕疵时,需方不得退货,只能要求减价[  ]因使用该货物所生的间接损害或索赔金款超过瑕疵货物的发票金额者不予受理。

(七)如因供方所交付货物与约定不符或因其他违约情况致发生索赔,而需方又尚未付款时,不得提出索赔。

十三、 违约责任

(一)1、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视为供方不能如约交货,按本条第4款执行;

3、供方所提供的货物经验收不合格,视为供方不能如约交货,除供方应按本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需方中途退货或供方不能如约交货,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赔偿金;

5、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如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二)定金责任:当事人拒绝订约、解除合同,承担定金责任。

(三)定金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担定金责任。

(四)迟延履行违约金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应支付对方相当于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五)违约金责任: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对方      元作为违约金。

(六)损害赔偿责任:一方违约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违反,都应赔偿另外一方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合同约定的定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所受一切直、间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赔偿。

(八)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标的物经验收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供方自费进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并/或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价款。供方不能在交货期限届满前采取措施使全部货物验收合格的,还应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九)资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如供方不具有从事或经营      行业/业务的相关资质或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资质复印件的,需方有权自期限届满后立即书面通知供方解除合同。

(十)供方特此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如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则该货物并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根据知识产权对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或主张。供方违反本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元。

(十一)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          其他:

十四、 不可抗力

(一)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或          方式)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任一方主张不可抗力的,双方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的部分损失,应承担责任。

(二)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若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在需方延期交货期间的,需方应承担责任。

十五、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偿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诉讼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部份争议,双方[  ]继续[  ]不继续执行其他部份的条款。

(五)其他

十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

十七、 其他约定事项

[  ]合同传真件视同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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