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书(三)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买 方:xx水泥有限公司
卖 方: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签订时间:2007年9月29日
合 同 文 本
买方:xx水泥有限公司 卖方: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买方合同号: 卖方合同号:
签订地点:山东xx 签订日期:2007年9月29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一、名称: 回转窑、水泥磨
二、(1)规格:φ4.8×74m回转窑 数量:1台
(2)规格:φ4.2×13m水泥磨 数量:2台
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 详见技术文本
三、制造厂家: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四、合同主机价: 壹仟柒佰贰拾叁万元整(小写:1723万元整);
五、合同运输价:壹佰叁拾万元 (小写:130万元单独支付);
六、合同总价: 壹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小写:1853万元整);
七、交货时间:回转窑预付款到帐后8个月内、水泥磨预付款到帐后6个月内。
八、交货要求:
⑴交货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外购件合格证)及随机资料;
⑵卖方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两份,由特快专递邮寄至买方。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包装形式、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吊装注意事项等;
⑶交货时间指卖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全部具备出厂的时间;
⑷卖方应在发货后24小时内,将发出的产品合同号、名称、箱件数、包装形式、单重、总重传真给买方,以便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质量要求、检验、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一、质量要求:
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参数;
二、检验:
(1)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买方根据需要可以适时派人监制,卖方应给予买方监制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2)在设备制造完成后,卖方要通知买方参加出厂前的试验或检验工作.卖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的验收;如买方不能参加出厂前的检验工作,则以卖方出具的检验文件或产品合格证为检验的依据出厂。
三、技术标准: 详见合同附件(回转窑、水泥磨技术文本)。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一、本合同所供设备或备品备件,交货地点为:费县沂州水泥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二、设备的交货日期以货到现场为准。
收货单位:xx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临沂
收货地点:xx水泥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三、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公铁联运。
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卖方负担。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一、包装标准应满足JB/ZQ4286-86《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二、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
三、卖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志和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识(如向上、防水等标识)等,详见技术条款。
四、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体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组装件应有明显、准确的组装、对接标记;
五、包装物由卖方负责、按卖方标准执行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六、每个包装箱内应设一个塑料袋(密封防雨),内装装箱单一式二份;箱内产品应挂标签(要牢固),标签所列内容应与装箱单相符,装箱清单的内容包括:箱内各种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重及本箱货物的毛重等。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产品质量保证期
一、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开箱检验:
⑴产品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10日内,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⑵若卖方接到买方关于货到现场验收的通知后一周内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买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对买方所查的缺陷、缺件应认可。
三、产品验收:买卖双方按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图纸资料进行产品验收。
四、产品质量保证期:产品负荷试车合格后12个月或卖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为准),即视为质保期满。
第七条 合同设备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主机总价款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
二、经买方确认,卖方主要钢材进厂及主要毛坯产出支付合同主机总价的40%作为进度款。
三、经买方确认,设备基础件发货后,其余部件发货前,买方支付合同主机总价款的30%。
四、设备全部发货完毕,卖方向买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并为买方开具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函。产品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7日内买方退还质量保函。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本合同运输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50万元(伍拾万元),余额80万元(捌拾万元)在本合同最后一批合同设备运输前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时卖方为买方开具合同全额运输发票。
二、卖方运输部门名称、开户行、帐号;
(1) 名 称: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 开户行:建行华支:
(3) 帐 号:4100 1539 1100 5020 2394.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的违约责任:
⑴、卖方所交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双方协商),如果买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卖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⑵、逾期交货,每迟交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按单台设备逾期交货部分价值的2‰(每周)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交货单台设备合同总价的2%。货物错发或漏发的,卖方应负责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
二、买方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方中途退货应支付退货部分20%违约金。
三、本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总价为该产品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因素影响。但供货范围如有增减,其总价也相应增减(双方另行商定)。
二、买方欲知或技术条款中尚未明确的技术参数(含部分零部件规格型号),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卖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与买方一道共同确认。
三、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均由卖方制造,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外协、配套件生产厂家应符合技术文本中所列单位,如需变更应取得买方同意),技术文本中尚未确定的外协、配套厂家,卖方在择优选用后应传真买方并征得买方书面认可,两周内卖方没有收到买方书面认可函件则视为买方默认。
四、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均需得到买卖双方的书面认可。
五、售后技术服务:
⑴ 安装调试:卖方选派身体健康、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免费到买方现场指导产品的安装、调试、详细解释产品安装调试的技术资料和要领,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协助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
⑵ 备件供应:卖方能以优惠价格长期供应买方所需的该产品合格的备品配件。
⑶ 买方为卖方来厂技术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⑷ 卖方售后服务热线电话:0379-64086198,传真:0379-64216752(24小时接收)
六、产品出厂前防锈与涂漆的质量应符合JC/T40291《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要求》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9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技术协议书、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顺序: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设备供货承诺书、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预付款到帐合同生效,合同一式捌份,买卖双方各执肆份。
买方: 卖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
法定委托人: 法定委托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华支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 号: 税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