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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合同(3)

2015-04-15 10:17  长安青年网

车位租赁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金色阳光公寓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地上停车位编号和住户车牌号

地上停车位编号:               住户车牌号: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次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9月15至2011年9月14日止。

2、乙方须于本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3、续签合同时,乙方因故不能到场时,须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履行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4、租赁期满,乙方不按期续签合同的,甲方可另行租赁。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停车位的年租金1200元∕个·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付清。续租年租金的调整依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  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乙方有停车位。

2、甲方对停车位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3、负责本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

乙方义务:

1、乙方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时,应提前告知物业;

2、乙方不得在车位上清洗车辆,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须经物业同意;

3、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物业活动;

4、有停行证的车辆一律把停车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5、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停车位,给小区其他住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它车辆、否则除负责对方车辆的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第五条  免责约定

1、本合同仅为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车辆义务,乙方在使用停车位过程中,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

1、在小区遭遇如火灾等紧急事件时,乙方无条件同意车位被临时占用或使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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