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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2)

2015-04-15 18:59  长安青年网

房屋租赁合同法(二)

甲方:

乙方:

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滑县新区新城小区内自己所有的院落一所及两层楼房租赁与乙方作为超市经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4月3日起到2016年4月2日止。

三、租赁费为每年16000元,三年共计48000元,分三次交纳,第一次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租赁费20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4月1日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费12000元;第三次于2015年4月1日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费16000元 。

四、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赁房屋院落;乙方在交纳过当年租赁费后单方终止合同的,当年租赁费不予退还,乙方也不得请求返还。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滑县新区政府政策禁止在小区内经商的,如发生在交纳租赁费当年六月份前,则甲方退还下半年租赁费;如发生在六月份后则不予退还,风险由乙方自负。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租赁房屋交付前应安装上四个室内门及卫生间的必需用具。

六、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按同等质量予以更新或照价赔偿。

七、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不得转租他人,并应保证合法经营,相关水、电、税、费等支出应及时承担支付,不得对甲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及时搬出全部物品,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九、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律师见证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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