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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一)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 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 (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足施展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跟经营范畴。
第三条 租金尺度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法:
3.支付时光: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任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涉。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畸形营业活动所必须的条件。
3.承租方对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不所有权,不准以任何情势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职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规模,也不得超越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履行现货交易,不准发展预收格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惜柜台装备,在租赁期间如破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抵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立场,文化经商,礼貌待客,遵守保险消防规矩,保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责任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正当、是否遵照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轨制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转变柜台的应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应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运动;
③逾期不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重大违背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奉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敬承租方的经营权力,不得以监视为名干预承租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同等的所有经营前提,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供给便利。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需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累赘的征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形进行懂得,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定期、按划定数目缴纳房钱,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请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当连带经济义务。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变革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破合同各方独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弥补规定与本合同存在等同效率。
第九条 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存案。
出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