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建房妨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所建房系违章建筑,在司法程序中具体如何处理该违章建筑?近日,洋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违章建筑涉及侵害物权的案子。贾某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贾某以李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且给其房屋造成影响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拆除所建房屋。该案经一审判决部分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某于2004年购买了亢某的房屋(砖木结构一层),办理了产权证。贾某所购房屋与李某相邻,李某于2016年左右在未办理房屋翻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所居老宅翻建为楼房,且该楼房南边阳台与贾某房屋房顶部分重合,若贾某翻建房屋,李某房屋的阳台客观上会给贾某造成影响。贾某与李某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建房屋南阳台与贾某房屋部分房顶重合,该阳台置于贾某房顶之上,且李某所建房屋确系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南阳台部分又涉及民事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被告李某所建房屋虽系违章建筑,但该违章建筑南阳台部分构成对贾某房屋的妨害,李某有义务拆除该部分阳台,确保贾某对其地上房屋产权及房屋垂直向上适当空间的合理利用的权利。因李某所建房屋整体系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南阳台部分有涉及民事侵权,法院就依法应受理的民事侵权部分进行处理,其余违章建筑部分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一审法院并未盲目的直接以违章建筑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也未不加区别违章与侵权的实际情况,而直接由法院以民事判决的方式判令李某拆除整个建筑物。同一建筑物涉及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应依法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故一审判决李某限期拆除所建房屋南阳台与贾某房屋房顶重合部分。二审支持了一审的裁判观点。
法官说法:本案李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规,同时又涉及侵害物权。对此,法院在处理时,应准确甄别违章建筑的侵害物权部分,因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及处理是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但如果违章建筑本身或部分又构成侵害物权的,则该侵害物权的违章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应由法院依法受理。随着城市化水平进一步发展,部分旧城区可能就会存在老宅翻建等情况。如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受理属于各自管辖的矛盾纠纷,不能不加区别的将老百姓的诉求排除在法律保护圈之外。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