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调查核实,反映你的问题失实。按照《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澄清说明……希望你能消除顾虑、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在今后工作中继续积极履职、担当作为。”
“最近一段时间,我背负了极大的思想压力,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非常感谢组织今天能为我澄清正名,我将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回报组织的信任。”
这是日前宝鸡市纪委监委在千阳县政府召开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议上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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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宝鸡市纪委监委收到一条省教育整顿办重点督办的问题线索:有人举报千阳县某领导干部文某某存在挪用公款和殴打辱骂威胁王某某的问题。
对此,宝鸡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指派第四监督检查室集中人力深入摸排,但经过多方暗访、详细调查、反复核实后,结果却显示举报内容失实。而此时,失实检举控告已在一定范围内对文某某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腐败分子,但也绝不能让敢于担当的好干部被冤枉!”宝鸡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负责人表示,“我们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就此事予以澄清。”
7月12日,宝鸡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坚持实事求是,是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基本原则。检举控告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义务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论是错告、诬告还是不实举报,不仅影响党员干部形象,更打击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为此,去年以来,宝鸡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精神,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加强对问题线索的梳理分析、研判甄别,及时开展调查核查工作,同时,积极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先后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20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澄清正名,树立了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因为敢于直言、敢于担当,难免会触及一些人的‘奶酪’,从而遭到恶意诬告、诽谤。同时也有一些检举控告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事实和政策的误解等原因造成的。”宝鸡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同志坦言,稳妥推进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对进一步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十分重要。
宝鸡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干部李一名说:“通过这次澄清工作,我切实感受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对于检举控告失实的情况,不能仅仅只从工作程序层面作‘了结’处理,更要做好‘后半篇文章’,为受到诬告错告和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打气撑腰’。”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同时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宝鸡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