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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08-11 14:16  西北信息报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销售假香油等案例上榜。

案例一

陕西义乌商城物业未按国家政策收取电费

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按照国家政策降低电价,致使终端用户多付价款共计560743.324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被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56万元。

案例二

曹某某销售不合格苹果育果纸袋

2021年3月24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在长武县巨家街道农资市场检查时,检验出曹某某经销的“苹果育果纸袋”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由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没收等处罚。

案例三

利用女性裸露后背彩绘房屋信息

今年3月份,西安丰佳瑞起置业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中,委托陕西中道华盈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为其负责营销策划。营销策划公司在其营销策划活动中,以女性模特裸露后背为载体,彩绘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朝向、面积、内部结构作为广告进行宣传。

此案中,置业公司为该人体彩绘模特广告的广告主,营销策划公司为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味,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要求;违反了《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中,关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裸体、半裸体、三点着装等形式的人体为媒介发布广告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上述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销售未经检疫进口肉品被罚54万余元

2021年1月9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干鲜水产店内冷库有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进口牛肚33件,依法予以查封。经查,该肉品产自阿根廷。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牛肚、罚款54.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2020年11月3日,陕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豆腐皮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当日共生产豆腐皮250公斤,并全部销售,总货值为2000元。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在加工皮冻中非法使用添加剂明矾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宝塔区杜某某皮冻加工店在加工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检测人员对现场成品皮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据悉,明矾所使用的食品范围分别是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虾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而皮冻在陕西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中,食品类别归属于肉制品,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目前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凝胶糖果等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宝鸡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从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规格为120粒艾聪宝十月馨孕妇营养ɑ亚麻酸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和15盒规格为60粒艾聪宝十月馨孕妇营养ɑ亚麻酸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等产品进行销售。经调查,这些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2021年5月30日,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光雨商贸有限公司宏顺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购物中心用于贸易结算的五台价格标签秤均未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经核实,上述五台价格标签秤2019年、2020年均没有依法检定,无法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

建筑公司伪造防水卷材产品质量证明

2021年4月8日,渭南市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合阳县栋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防水卷材产品时,伪造产品质量证明。经查,合阳县栋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有任何试验设备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生产技术经验及以往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情况,在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秦帅、秦雨、鲁汉缘防水卷材时,给用户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4600元的处罚。

案例十

生产销售假香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5月29日,安康市平利县仲某某及其儿子在平利县老县镇河堤边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芝麻油,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据悉,当事人事先购买桶装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装在铁质油罐中。在现场售卖时,将铁质油罐中汇合的油品与现场压榨的芝麻油进行混合售卖。

经抽样检验,从当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装成品)检出香精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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