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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者,构成犯罪吗?

2021-09-16 14:09  汉中日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5月,被告人叶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通过吴某得知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获利后,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并办理了U盾,另开户办理了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办理了U盾,意图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牟利。同年6月,叶某通过吴某帮助联系到用卡人。2020年6月19日,叶某按照用卡人的要求抵达江苏省镇江市某小区,并于当日将上述3张银行卡及U盾、1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交给两名陌生男子进行转账操作。至2020年6月26日,叶某获利6000元。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致使罗某某等3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流入其账户。经侦查,叶某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被害人罗某某被骗款项24万余元、被害人张某被骗款项2万余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款项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叶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层出不穷,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买卖“两卡”,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本案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警示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幻想不劳而获,不要受非法利益诱惑,贩卖个人或他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人人注意人人防,维护网络干净地。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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