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谭某经人介绍在湖北某砂场从事货车运输工作。2017年11月6日21时许,谭某驾驶装满泥沙的货车行驶至某村路段停车时,车辆突然后滑侧翻至路边水沟,发生单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且车辆受损。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受伤后,辗转3家医院接受治疗,先后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35834.57元。伤情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距骨撕脱性骨折,他在必要时进行了二次手术,一年半后还需取出内固定物。经司法鉴定认定,他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万元,并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评定为240日,护理期90日。
经查,涉案货车登记于梁某名下,挂靠于某物流公司。
为了治疗,谭某花去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和其他赔偿没有任何着落。雇主对其受伤一事不闻不问,谭某经济压力巨大,遂将梁某和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19.57万元。
【法院裁判】
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系原告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谭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谭某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对梁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梁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被依法驳回。
【律师说法】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认为,此案要解决的是雇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责任承担如何分配的问题。
南新建说,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谭某受雇于梁某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工作过程中发生了谭某负全部责任的单方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个人劳务关系在民法上属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雇员的工作增大了雇主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性”原则。所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凡是出现了雇员致他人或自己,抑或第三人致雇员的人身损害事故时,先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根据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过错原因,分担责任。
“雇员受损害赔偿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南新建说,本案中,谭某作为雇员,是在停车时,车辆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路边水沟,造成谭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法院结合本案实情,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因涉案货车挂靠于某物流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对梁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是适当的。
需要提示的是,个人劳务关系在实际中仍然不可避免。作为从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中获益的雇主,应该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才能利于劳务市场的良性发展。成全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