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王某与秦某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秦某为乘客,王某为车辆售票员。秦某与该车驾驶员因下车地点产生争执,王某在劝架的过程中与秦某发生言语争执、相互辱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某受伤。王某于当日在县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肘部软组织损伤。一天后,王某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市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额叶软化灶、左肘部软组织损伤。王某于当日返回县医院住院9天。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万余元。秦某承认打人的事实,但认为王某过错在先,言语过激导致冲突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且王某头部伤情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主张秦某侵权行为导致其左肘部软组织损伤、头部受伤,应对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根据双方在派出所所做笔录、庭审陈述、王某的病历,可以认定秦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王某左肘部软组织损伤,但不能证明秦某侵权行为导致王某头部外伤。因此对王某住院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秦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因肘部受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属于合理费用,法院结合王某就医时间、务工收入等实际情况对其主张的赔偿费用部分支持。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售票员与乘客发生言语冲突并互相辱骂、言语过激,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法院酌情确认秦某对损害结果承担70%责任,剩余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
(汪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