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董以旭)为保护紫阳县良好生态环境,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紫阳县林业局对邓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2020年11月至12月,邓某某基于出售获利的目的,在未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的自留山中非法采集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瓶兰花活体树桩(俗名金弹子)62株,并移裁于自家院落,待价出售。至2020年12月26日紫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扣押其院内瓶兰花活体树桩62株,称重计量为305千克。瓶兰花非法交易价格约为2.5元/每斤。
基于以上事实,紫阳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没收非法采集的62株瓶兰花树桩,并处罚款3050元,但邓某某一直未履行罚款处罚。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律行为的公信力,紫阳县林业局申请紫阳法院强制执行。
紫阳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紫阳县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所做的非法采集的瓶兰花树桩市场价值2倍的罚款3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植物,在不确定其是否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随意触碰,更不能随意捕捉、伤害、采挖、砍伐等;遇有野生动物需要救助的情况,请联系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拨打110处理,切勿自行带回家,谨防好心办坏事,并不小心触犯刑事法律;遇有野生植物,比如野草、野树想要移栽、采挖的,首先确定其是否为国家保护野生植物,能否移栽、采挖;其次咨询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然后按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包括时间、地点、范围、数量等)实施移栽、采挖行为。